学校工会积极分子评选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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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时间:2012-04-27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分会组织建设,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,大力表彰先进,树立典型,调动和激发广大教职工投身工作,为学校事业发展做贡献的积极性和创造力,进一步推动工会基层工作的开展,根据《工会法》和工会章程有关规定,市总工会评选表彰先进工会组织的有关精神,结合我校工会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评选办法。
第二条 评选原则
评选工作坚持公开透明、公平公正、实事求是、民主集中和程序规范的原则。
第三条 评选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。
第二章 组织领导
第四条 学校成立工会评优领导小组。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,副组长由工会副主席担任,成员由工会委员组成。评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,负责评优工作的具体事宜。
第三章 名额与条件
第五条 参评名额
工会积极分子:每年度,在学校在册工会会员中,评选10名工会积极分子。
第六条 评选条件
1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,思想素质高,工作责任心强,有良好的职业道德。
2、遵守工会章程,执行工会决议,在工会工作中成绩显著。
3、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,年度考核为优秀。
4、团结同志,关心集体,有良好的服务意识,热心为教职工办实事。
5、支持工会工作,能积极参加校工会和所在工会小组组织的各项学习和活动,在活动中表现突出,并能起带头作用。
6、能积极主动完成工会交办的各项任务,有一定的奉献精神。
第四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
第七条 “工会积极分子”评选办法和程序:
1、各工会小组根据评选条件,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,评选推荐出一名“工会积极分子”,填写“工会积极分子申报表”(纸质版和电子版)。
2、工会评优领导小组举行评审会议,对各工会小组推荐的积极分子候选人进行评议,形成工会积极分子名单。
3、工会积极分子名单全校公示7天。
第八条 参加上一级工会积极分子的评选,由校工会评优领导小组在工会积极分子中评选上报。
第五章 表彰奖励
第九条 获得 “工会积极分子”称号的个人,由学校进行表彰,颁发奖状,并给予奖励。
第十条 校工会将通过发文、网站等宣传媒体,进行广泛宣传,鼓励先进,树立典型,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一条 其它未尽事宜由院工会系统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决定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系统评优领导小组负责解释,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。
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分会组织建设,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,大力表彰先进,树立典型,调动和激发广大教职工投身工作,为学校事业发展做贡献的积极性和创造力,进一步推动工会基层工作的开展,根据《工会法》和工会章程有关规定,市总工会评选表彰先进工会组织的有关精神,结合我校工会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评选办法。
第二条 评选原则
评选工作坚持公开透明、公平公正、实事求是、民主集中和程序规范的原则。
第三条 评选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。
第二章 组织领导
第四条 学校成立工会评优领导小组。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,副组长由工会副主席担任,成员由工会委员组成。评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,负责评优工作的具体事宜。
第三章 名额与条件
第五条 参评名额
工会积极分子:每年度,在学校在册工会会员中,评选10名工会积极分子。
第六条 评选条件
1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,思想素质高,工作责任心强,有良好的职业道德。
2、遵守工会章程,执行工会决议,在工会工作中成绩显著。
3、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,年度考核为优秀。
4、团结同志,关心集体,有良好的服务意识,热心为教职工办实事。
5、支持工会工作,能积极参加校工会和所在工会小组组织的各项学习和活动,在活动中表现突出,并能起带头作用。
6、能积极主动完成工会交办的各项任务,有一定的奉献精神。
第四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
第七条 “工会积极分子”评选办法和程序:
1、各工会小组根据评选条件,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,评选推荐出一名“工会积极分子”,填写“工会积极分子申报表”(纸质版和电子版)。
2、工会评优领导小组举行评审会议,对各工会小组推荐的积极分子候选人进行评议,形成工会积极分子名单。
3、工会积极分子名单全校公示7天。
第八条 参加上一级工会积极分子的评选,由校工会评优领导小组在工会积极分子中评选上报。
第五章 表彰奖励
第九条 获得 “工会积极分子”称号的个人,由学校进行表彰,颁发奖状,并给予奖励。
第十条 校工会将通过发文、网站等宣传媒体,进行广泛宣传,鼓励先进,树立典型,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一条 其它未尽事宜由院工会系统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决定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系统评优领导小组负责解释,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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