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(试行)相关知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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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时间:2020-08-12
2019年12月30日,中共中央发布《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,为新时代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提供了基本遵循。
1《条例》如何体现和落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、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的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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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确国有企业党委(党组)发挥领导作用,把方向、管大局、保落实,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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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确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,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、机构设置、运行机制、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,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、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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坚持和完善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领导体制,切实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,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,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、制度化、具体化。
2《条例》如何体现和落实严密党的组织体系、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的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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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指导思想上,强调增强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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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组织设置上,要求规范各类党组织的设置,明确在临时工程项目、研发团队成立临时党组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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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干部培养上,要求坚持党管干部、党管人才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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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工作开展上,要求坚持和推动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深度融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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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基础保障上,要求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党务工作机构,配备一定比例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。
3《条例》对组织设置的相关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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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,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(以下简称党委)。 不足100人、确因工作需要的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也可以设立党委。 国有企业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,最多不超过11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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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员人数50人以上、100人以下的,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(以下简称党总支)。国有企业党总支一般由5至7人组成,最多不超过9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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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,成立党支部。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,设立支部委员会。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,一般不超过7人。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,设1名书记,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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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有企业党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,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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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工程项目、研发团队等机构,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可以成立临时党组织。临时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。
4《条例》明确,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(党组)研究讨论后,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,在具体落实中如何把握
前置研究讨论主要是看决策事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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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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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契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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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、增强企业竞争实力、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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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。
5《条例》对党务工作机构设置和加强党务工作队伍建设的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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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范机构设置,根据实际设立办公室、组织部、宣传部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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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确人员配备,配齐配强党组织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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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化素质提升,确保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每年参加1次培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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